2014年4月9日 星期三

自由的藝術與知識

什麼是「自由的藝術」?多瑪斯.阿奎那在《亞里斯多德形上學評註》一書中曾針對這個問題加以釐清說明:「凡是為知識之認知目的而提出的藝術皆稱為自由的藝術,如是經由行動為功利目的而提出的藝術則稱為卑從的藝術。」六百年後,約翰.紐曼這樣說:「我很清楚知道,知識本身會融入一種實際運用的藝術,經過某種機械過程之後開花結果,但是也有可能回到理性的層次,融入哲學。前者叫做『有用的知識』,後者叫做『自由的知識』。」
因此,「自由的藝術」是一種意義隱藏不露的人類活動方式;「卑從的藝術」則是一種含有目的的人類活動方式,其目的必須是經由實際運作之後產生了有用的效果而達到。自由的藝術之所以稱之為「自由」,主要還是因為其中並不牽涉目的的要素,它並不為社會功能或是「工作」的制約而存在。
-尤瑟夫.皮柏(Josef Pieper)著、劉森堯譯,《閒暇:一種靈魂的狀態》,頁77-78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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